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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想聘請家傭,需要辦理甚麼手續?家傭何時可正式工作?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僱主如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本澳工作,必須先獲得聘用許可,該聘用許可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如申請獲得批准,僱主或其代理人須到治安警察局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請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當獲發逗留許可後方可在澳門工作。

2可以申請家傭照顧不同住的家人嗎?

可以提出申請,並需在申請表上清楚填寫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工作地點及說明理由。

3法律可有規定僱主需要向家傭提供住宿?

根據第88/2010號行政法規規定,僱主可透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確保外僱的住宿:


一、僱主或負責進行招募的職業介紹所直接提供符合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住宿條件;

二、僱主向每名外地僱員每月支付不少於500澳門元的住宿津貼。

4家傭申請為甚麼必須提供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文件?如不能提供入息證明,應怎辦?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八條(五)項的規定,作為申請人的僱主須具備履行對僱員的義務方面的經濟能力,因此,申請人需遞交經濟狀況證明文件,例如入息證明,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經濟能力,履行作為僱主對所聘請的外地僱員所須承擔的義務。如申請人未能提供入息證明,可提交最近6個月之個人銀行存款證明影印本或任何可反映申請人經濟能力的證明。在提交上述文件時,請攜同有關文件之正本以作核對。

5我的家傭可否同時為我及其他親戚或朋友工作?

不可以。家務工作外地僱員只能在僱主報稱的工作地點及經勞工事務局批准的地點工作,否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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